审理经过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(2014)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,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并组成合议庭,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松潮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